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