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