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九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