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