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