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七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