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