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