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车辆违章记录;
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车辆违章记录;
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