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