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企业章程文本。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