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