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 附件: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略) 2.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略) 3.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略) 4.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5.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6.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7. 班车客运标志牌(略) 8.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略) 9.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略) 10.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略) 11. 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略) 12. 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略)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