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如发现其采取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经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除应严格按照经营资质标准和质量信誉考核要求对其重新核定等级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经营资质等级证书三至六个月、责令限期整顿直至降级。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