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