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异地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