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