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