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