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