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