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