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