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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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