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