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