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