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