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