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