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