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垫付情况等财务信息报告。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