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