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