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