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救助基金孳息;
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