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七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