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