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