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十二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