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