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