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十七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引用法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 第八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