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五章 处罚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其他当事人超过三名的,处罚裁决书可口头告知其他当事人,并作好记录。其他当事人有复议要求的,应当向其送交裁决书复制件。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