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除死亡事故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所有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取得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取得初级、中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中级以上资格。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