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