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