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