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调解开始前,交通警察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遗产继承人是否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是否是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是否是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或者委派的人员;
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的,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