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